政策解读《海关如何管理综合保税区》

发布日期:2022-08-05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综合保税区由地方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海关负责综合保税区内进出口行为的监管。202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正式实施。

  一、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综合保税区实行围网封闭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卡口、围网设备和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等。 封闭围网管理作为国际惯例,海关能够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国家赋予综合保税区各项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充分体现了区内外政策的落差。

  二、贸易管制政策

  (一) 禁止进出口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划重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什么?比如区内开展保税维修,虽然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但是列入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就可以进口。

  (二) 限制进口管理

一般情况下,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的限制方式分为配额管理和许可证件管理。 而在综合保税区内,贸易除涉及健康、安全、环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等情况的(详见下表) 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综合保税区,顾名思义,重点还在一个“税”字。 啥税?保税、免税、退税、征税。

(一) 保税,就是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是综合保税区最基本和核心的税收政策。

主要作用对象: 1.进入综保区的境外货物; 2.出口报关入区取得退税的国内货物; 3.综保区与其他综保区等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可能长期保税存储,能够最大程度提高区内企业经营便利性。

(二) 免税,也是综合保税区的一大特色哦。 哪些情况免税呢?

1.进口的主要包括: 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零配件; 区内基建项目或建设厂房仓库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这些都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出口的呢,从综保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三) 退税, 综合保税区被视为“境内关外”,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哪些情况可以享受退税呢?

1.国内的货物、机器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入区的; 2.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3.区内企业将自用机器设备、模具等运往区外检测、维修时,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可以退税。

(四) 征税, 征税范围包括:

1.出区内销的货物,因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加工生产、储存运输中产生的包装物料,以及外发加工至区外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状态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入区的出口货物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应缴纳出口关税; 3.享受免税的进口机器设备等,或者国内出口报关的区内机器设备等出区时,若监管年限未满,参照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 4.将区内自用机器设备等运往区外检测维修时更换国产零配件的,海关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 5.供区内企业、行政机构等自境外入区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应纳税。

除此之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或授权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1)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3)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批准试点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4)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优惠税率。出区内销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但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时状态相比,超出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优惠税率。

  四、检验检疫相关要求

1.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2.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3.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通常情况下,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固体废物出区处置规则

综保区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

1.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 2.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 3.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产生的固体废物。 综保区的固体废物处置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但是,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具体参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

  六、区内企业主体管理要求

1.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3.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12360海关热线”